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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律空间法律咨询平台:沈阳离婚后抚养费可以要求改变吗?

发布时间:2018-11-03 21:46        浏览次数:167        返回列表

14岁的小静是个听话乖巧的孩子,但是不幸的是小静的父母在3年前离婚了。在去年,小静的妈妈因为体质不好重病修养,看病时又花费了不少钱,为了生活小静的外公外婆也在退休后打工补贴家用。眼看小静就快升学了,所需的花费也开始增加。在几个学习熬夜的晚上,时长听到外公外婆偷偷谈论这个问题。小静想让外公外婆少付出点辛苦,于是在爸爸看望她的时候提出让爸爸每个月多给一些抚养费。但小静爸爸的工资存款都在父亲在娶的妻子手中,小静的爸爸委婉的拒绝了小静的请求。那么小静母亲与小静父亲离婚后抚养费可以要求改变增加吗?鼎律网特邀资深婚姻律师——刘兵律师就本文进行法律讲解。

不管作为父母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作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 强制性的。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须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费用,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应照顾 抚养 教育子女,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及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小静母亲身体原因自身并无经济来源,对于小静无法提供更多的经济保障,作为小静的父亲有义务支付小静抚养费。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即将升入中学,所需的各种生活 教育及医疗费用均大幅度增加,当初所确定的抚养费,随着小静生活和学习费用的增加,已经无法满足正常需求。

对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当时小静的需要和父母的给付能力及当时的生活水平确定的。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生活费 教育费必然增加,当地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上涨 母亲丧失经济来源等因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满足小静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小静有权向父亲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此时小文应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可作为法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小文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主张其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抚养费数额。

法律不仅赋予了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也赋予了缺乏负担能力的父母请求减免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 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关于抚养费的减少,亦有相关原则性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免抚育费的,应予准许:(1)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时,他方的负担可以减少或免除;(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经济状况确实困难无法给付的,可酌情减免其给付数额。减免抚养费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法院在判决时应慎重考虑,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方面综合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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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鼎律空间法律咨询平台特邀嘉宾简介


刘 兵  律师

擅长领域涵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合规与治理、财富规划与传承,法律顾问、沈阳市沈河区政协委员、辽宁大学客座教授、沈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辽宁电视台新闻正前方特邀评论员。先后获得辽宁省公益律师、沈阳市民革党员、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生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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