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人气指数:53 页面更新时间:2022-03-31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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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依法为应参保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检查监督应参保单位参加的参保、缴费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以及参保档案的归建管理工作。

(三)依法审核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承担全市及市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参与有关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直和中央、省驻清单位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承担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经办全市及市直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五)承担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数据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及其管理工作;管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档案和个人账户的信息资料。

(六)在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七)承担全市有关社会保险的稽核工作和内部控制的管理工作。

(八)承担全市的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工作,拟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的具体方案建议。

(九)承担和指导全市的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

(十)按照上级统一规定,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定有关业务规程。

(十一)拟定社会保险宣传具体计划,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工作。

(十二)开展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

(十三)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服务(投诉)电话:0763-3381331
办公时间:
夏季:
(4月1日至9月30日)
8:30-12:0014:30-18:00
冬季:
(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8:30-12:0014:30-17:30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鹿鸣路二号市机关7号楼一至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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